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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下放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权限的通知
2007-03-08 09:43  文章来源:厅外资处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政策

各市商务局、外经贸局、省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及长治高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等国家规定,我厅已以晋商资〔2005〕91号文件扩大了委托太原市商务局及太原市两个国家级开发区审批外商投资企业的权限。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经研究决定,对具备一定条件的其他各市商务局、外经贸局和省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及长治高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自即日起也将委托审批外商投资企业的权限扩大至5000万美元(不含),并委托发放相应权限内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国家商务部要求,被委托审批机关应有至少三人专门从事外商投资审批、发证、统计、后期监督管理工作,配备相应的计算机、宽幅针式打印机并具备宽带上网条件,能通过计算机按月向我厅报送利用外资统计数据。请符合条件的单位向我厅提出验收申请,我厅将组织验收合格的单位参加商务部的培训,申请开通“外商投资企业审批和统计管理网络系统”管理权限。

  二、取得管理权限的单位应按月向我厅报送所批外商投资企业备案材料,领取加盖山西省人民政府印章的外商投资企业空白批准证书。

  三、委托审批事项仅限于不需要国家和省里综合平衡、不涉及商品进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的鼓励类、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国家对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程序有特别规定的,遵照其规定。

  四、此前由我厅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如累计投资和项目性质在各被委托机关审批权限内,为方便企业办事,各被委托机关可以受理企业一应变更申请,但变更申请在全省范围内有重大影响或涉及两个以上地区的除外。

  五、企业可以选择向我厅或向所在地被委托审批机关办理有关企业设立、变更事宜。

  六、各省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要与所在市商务局、外经贸局密切配合协作,每年组织区内企业参加所在市商务局、外经贸局牵头组织的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工作。

  七、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管理是一项政策性、法律性很强的工作。各被委托机关要依法行政,同时强化为企业服务,提高办事效率。严禁违规、越权审批和以权谋私。各被委托机关要加强对所批外商投资企业的监督管理。对违反规定的,我厅将取消被委托机关审批外商投资企业的资格,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八、此通知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即时向我厅反映。


                              二○○五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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